·海 运 简 况·
总资产 (亿元) 66.84
净资产 (亿元) 11.54
总运力 (万吨) 58.27
每股净益 (元) 0.339
净资产收益率 (%) 15.03
 本数据截至2007年底   
 ·2007年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利润总额 263,257,470.30
净利润 173,517,470.30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
165,078,423.83
主营业务利润 -
其他业务利润 -
营业利润 248,618,820.97
投资收益

3,470,056.09

补贴收入

-

营业外收支净额

14,638,425.24

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233,817,031.06
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净增加额
868,151,731.69
 ·股份控参股公司· 
 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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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站点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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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章 与投资者的沟通  第五章 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  第六章 附    则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帮助投资者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信任,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关心和理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部署,依据《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资本市场推介的原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长期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载体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按《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要求进行的公开信息披露;
    2、在公司网站中设置“投资者关系管理”窗口,以及董事会秘书电子信箱与公司证券部联络电话;
    3、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4、投资者见面会或投资者恳谈会;
    5、路演推介活动或网上路演推介会;
    6、公司证券部及高管人员直接接待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的来访;
    7、公司高管人员直接接受媒体的采访;
    8、新闻发布会;
    9、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载体和活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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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四)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五)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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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七条 合格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础,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依照该办法搞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开信息披露系指证券法规赋予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责任。公司必须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切实做好公开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此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公开信息披露时,必须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1、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的原则;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各项规定的原则;
     3、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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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与投资者的沟通
  第十条 在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就以下方面的内容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1、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经营宗旨;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管理层变动、经营业绩、分红派息、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重大技术改造、资产出售及收购、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修改公司章程、控股股东变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增减股份情况、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无规定,公司均应积极地向投资者披露。但法律法规允许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非公开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做好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1、在做好日常投资者来电、来函和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中,接待人员应热情、耐心地回答投资者的提问,在不违反信息披露原则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2、加强公司网站建设,开辟专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及时更新有关信息,为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建立最为方便、快捷的通道。
    3、在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在公司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为各方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当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如融资、资产重组、业绩波动等)或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适时地举办投资者见面会、恳谈会,或新闻发布会,以帮助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正确、完整地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5、在合适的条件下,邀请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记者参观访问公司,促进证券市场相关人士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深入了解;
    6、董事会认为可行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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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
  第十二条 证券监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省市政府证管办等证券监督、指导部门,公司应当与证券监管部门保持经常地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并自觉接受、配合监管部门对本公司实施的监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监管部门对公司进行监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接受监管部门巡检及专项检查的情况、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董事会及董事受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说明接受稽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公司董事、管理层有关人员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况等等。
  第十四条 公司在遇到下列情行之一时,公司证券部应当积极主动地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请示、汇报及沟通:
    1、公司准备发行新股时(包括增发新股、配发新股),
    2、公司准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时;
    3、公司准备实施超过净资产10%以上重大投资计划时;
    4、公司准备实施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资产出售及收购、重大关联交易时;
    5、公司遇到重大诉讼及仲裁时;
    6、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发生变动时(包括增、减持股份;被质押、冻结或托管等情况);
    7、公司聘请或解聘独立董事时;
    8、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
    9、公司遇到重大重组(包括分立、合并、解散)时;
    10、公司在进行公开信息披露中遇到政策把握不准及其他难题时。
  第十五条 公司应积极参与宁波市上市公司董秘例会等自律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积极与其他上市公司交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经验,并与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不断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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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三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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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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